Article written

  • on 16.10.2009
  • at 11:00 AM

绿色和平的调查让谁尴尬 0

Oct16

深圳商报》评论员苗凡卒

10月13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布调查报告批评包括壳牌、雀巢、中国石化、东风汽车和湖南有色等在内的18家中外大型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存在隐瞒污染物信息的违规行为。

消息一出,这些大企业纷纷出面,或解释,或表态,多数企业都表现出了一定的担当态度。可是,绿色和平的调查到底让谁尴尬,让谁难堪,到底还有哪些部门、哪些机构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却很少有人提及。绿色和平的调查,究其本质,既是在监督企业,也是在监督各级环保部门的执法,面对企业违规,执法部门却形同虚设,这种情况,应该比企业违规更值得关注。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2008年5月1日由国家环保部制定实施的。为什么制定这部法规?就是因为企业的违规排污行为越来越多地引起公众的恐慌,有些甚至造成群体事件。可是,公众想了解这些污染企业的排污情况,往往被回答说是商业机密。针对这种情况,《办法》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应向社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在名单上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的30日内在所在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布其包含污染物排放信息在内的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可是,绿色和平的调查却发现,上述18家企业全都上了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黑名单”,但却没有一家在限定的期限内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是这些企业态度死硬、拒不公开吗?非也,主要是法规本身不够精细和执法部门跟进不力。比如说,公开的主体是“污染严重的企业”,但是,“污染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办法》当中没说。再比如说,法规要求企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超标、超总量情况”。但“主要污染物”的定义是什么,法规也没有说。此外,在媒体如何披露,以确保能被公众了解,《办法》也没有规定。因为法规本身存在模糊性,再加上各地环保部门在“黑名单”披露后没有跟进执法,出现这种局面也就不可避免了。

要改变这种状况,单纯地谴责企业是没有用的,而环保部门应首先正视问题,学习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让信息披露的规定更加清晰,让信息公开更易于操作,让公开的信息更便于查询。在一些发达国家,排污信息公开并不是一个惩罚性措施,而是要求一定规模以上或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企业都必须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就像企业每年要报税一样正常。同时,企业也不能只公布主要污染物信息,而应该像食品标签上的成分表一样,公开排放的所有污染物信息。而公开的方式,登广告也不算是个好办法,如果由政府部门搭建一个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网站,就能既减轻企业公开信息的成本,又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不容否认,环保部制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无疑是一个进步,其中还明确标注“试行”二字,这说明,环保部也认识到了这不是一部十分完善的法规。现在,这些明显的缺点和不足就摆在我们面前,这部“试行”的《办法》得赶紧改一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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